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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安工考点速记:危险有害因素分类

来源:兰州优路教育 发布时间:2018/8/3 14:06:17

2018年安全工程师考试将于10月27、28日开考,目前不少考生都处于紧张备考状态,为了帮助考生提高备考效率,优路教育整理了2018年安全工程师考点速记的相关内容供考生学习,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。

一、按照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

《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》(GB/T13861-2009),将产生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分为4大类:人的因素、物的因素、环境因素、管理因素。

二、按照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

参照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》(GB6441-1986)综合考虑起因物、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、致癌物、伤害方式等,将危险因素分为20类。

1、物体打击: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,打击人体,造成人身伤亡事故,不包括因机械设备、车辆、起重机械、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。

2、车辆伤害: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、下落、挤压伤亡事故、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、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。

3、机械伤害:指机械设备运动(静止)部件、工具、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、、碰撞、剪切、卷入、绞、碾、割、刺等伤害,不包括车辆、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。

4、起重伤害:指各种起重作业(包括起重机安装、检修、实验)中发生的挤压、坠落、(吊具、吊重)物体打击和触电。

5、触电:包括雷击伤亡事故。

6、淹溺:包括高处坠落淹溺,不包括矿上,井下透水淹溺。

7、灼烫:指火焰烧伤、高温物体烫伤、化学灼伤(酸、碱、盐、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)、物理灼伤(光、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灼伤),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。

8、火灾:只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,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属于消防部门统计的火灾事故。

9、高处坠落: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,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。

10、坍塌: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,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成的事故,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、脚手架坍塌、堆置物倒塌等,不包括矿山冒顶、片帮和车辆、起重机械、爆破引起的坍塌。

11、冒顶、片帮:指矿井工作面、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、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,称为片帮;顶板塌落称为冒顶。两者同时发生称为冒顶片帮。

12、透水:指矿山、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,以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。

13、爆破伤害: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。

14、火药爆炸:指火药、炸药及其制品在生产、加工、运输、贮存中发生的爆炸事故。

15、瓦斯爆炸:指可燃性气体瓦斯、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混合物,接触火源时,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。

16、锅炉爆炸: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。

17、容器爆炸:指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,即物理性爆炸。

18、其他爆炸: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。

19、中毒和窒息:包括中毒、缺氧窒息、中毒性窒息。

20、其他伤害: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其他伤害均称为其他伤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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